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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加强信用惩戒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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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7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公布10起典型案例,并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根据新的司法解释,7月22日起,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纳入限制消费措施;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判决裁定的,法院可酌情从重处罚。

  864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

  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在最高法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有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的。

  这些都是2014年11月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线索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限制“老赖”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消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然而,因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的不同致使“高消费”的标准和范围难以统一界定。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发布会上,刘贵祥通报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同时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相关条款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确。此外,对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该解释规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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