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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运输行业延伸服务类收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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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发改价管〔2014〕1825号

  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放开铁路、民航客货运输延伸服务类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放开铁路旅客音乐茶座、行李搬运、小件寄存、行包送达和铁路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运输代理等客货运输延伸服务类收费;放开民航货物装卸搬运、取送货、代理报关、货物退运手续费、货物保管、特种货物处理、货物包装和旅客行李寄存、行李打包等客货运输延伸服务类收费。延伸服务类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经营者设立收费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

  三、收费项目的开展,必须坚持货主或旅客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公示具体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及本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货主和旅客监督。经营者提高收费标准,须提前一个月时间进行公示。未公示项目,不得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未按要求提前公示者,不得执行。

  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收费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标准调整原则和程序,健全收费政策咨询解答和争议处理办法,加强自身收费行为约束,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秩序,维护相关服务的有序开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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