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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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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发改收费[2015]71号

  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浚县物价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全市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停止换发收费许可证,已经核发的自动失效。6月底前,各相关单位须将本系统、本部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统一收缴,交原发证价格主管部门清点登记后销毁。

  二、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1、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省文件中附件1,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报送方式:收费情况报告表电子版于5月底前(自今年开始)发至市发改委收费科邮箱(hbfgwsfk@163.com),纸质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市发改委901房间,电话:3362422)。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还需登录河南省鹤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网(https://sfglhebi.nacao.org.cn)进行网上申报。从年审网中“用户登录”一栏内登录,用户名为单位规范性全称,初始密码为123456。若遇无法登陆等问题,请及时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系。

  2、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 于每年6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收费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将收费统计分析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科。

  三、强化收费公示制度

  1、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将本系统实施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网站初次公示工作须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并将公示内容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收费单位信息及收费政策改变的应及时更新网站公示内容,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未在网上公示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2、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附件: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         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3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全省停止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核发的自动失效)。6月底前,各单位须将本系统、本部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统一收缴,交原发证价格主管部门清点登记后由价格主管部门销毁。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和取消收费许可证后,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1、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信息,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示。网站初次公示工作须在今年 5月底前完成并将公示内容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收费单位信息及收费政策改变的应及时更新,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网站公示内容。未在网上公示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2、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1),收费情况报告表可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下载,同时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各收费单位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的网站网址:https://sfglhenan.nacao.org.cn,用户名:单位规范性全称,密码:123456。请各收费单位及时登录网站更改密码、完善单位信息。若遇无法登录等问题,请及时与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联系。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继续做好收费统计和上报工作,于每年6月20日底前将上年度收费统计分析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三、进一步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还应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各地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2、收费单位情况变更报告表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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