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全所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2、协助审理不服县(区)物价检查所的处罚决定提起的复议案件及不服市物价检查所的处罚决定和省物价检查所的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案件的应诉;
3、参与价格执法监督,制定价格执法管理制度;
4、负责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法规、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
5、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电话:330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