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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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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政办〔201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177号),全力以赴推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示精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首战必胜”“决战决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明确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激发干部积极性。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

  二、认真核实审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迁出区域条件是: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搬迁农户个体条件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委研究、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及公示、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等环节,做到精准识别、精准确认。鼓励实施同步搬迁,尽量实现整村搬迁。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居住农户2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原则上实行整村搬迁。(市扶贫办、发改委和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负责)

  三、因地制宜选择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农民生产、有利于实现就业、有利于稳定脱贫”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坚持相对集中安置为主的方式,因地制宜确定安置地点。安置点原则上要有卫星工厂、日常生活超市、卫生室、幼儿园和学校,以及村级组织办公用房、水电暖、网络等服务。(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和市发改委、扶贫办负责)

  四、严格坚持住房建设标准。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扶贫房不是致富房”的要求,严守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具体执行中,不得增加搬迁群众负担,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要引导搬迁群众自力更生、投工投劳,积极参与住房、配套设施、安置区环境等建设工作,激发搬迁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内生动力,防止政府大包大揽、一包到底。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面积可以不一致,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和市发改委、扶贫办负责)

  五、创新搬迁补助方式。依据各县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搬迁任务和申报的投资建议计划,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筹集资金、下达计划,并根据各县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实际申请金额下达资金,实行县区包干使用。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负担,原定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各分担1000元,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细化搬迁补助政策,在补助方式上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可采取“2+1”的补助方式,即在搬迁入住时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再补助1万元。同步搬迁人口的住房建设资金由农户自筹为主,各县区也可整合资源予以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市财政局、发改委、扶贫办和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负责)

  六、细化落实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新房建成搬迁入住后,原则上1年内旧房拆除到位,并按期组织复耕。个别质量好、面积大的原住房可适当保留作为生产管护用房,产权收归集体所有,原则上一个自然村保留的生产管护用房不超过1处。鼓励用好美丽乡村建设、旅游扶贫政策,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负责)

  (二)就业政策。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瞄准贫困人口,聚焦脱贫目标,探索研究适合本县区特色的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落实好搬迁对象脱贫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采取产业扶持、技能培训、劳务输出、资产收益扶持等措施,原则上要保证每一搬迁户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力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农业局负责)

  (三)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移民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等,以及对吸纳一定比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要推动出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进一步节约建设成本。(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四)金融政策。认真落实对安置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3年以下、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县区政府要建立风险缓释基金,充分利用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的相关涉农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和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负责)

  七、扎实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建设目标,进一步简化手续,能下放县区审批的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区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各县区要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规定要求开工、完工。在实施本年度项目的同时,着手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前期工作,压茬推进,确保在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立即组织实施。(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负责)

  八、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快信贷资金拨付。依法适当放宽金融监管要求,将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与一般商业贷款区别对待,实行差异化政策,采取“免担保、免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农发行鹤壁分行要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农发行鹤壁分行、市财政局负责)

  (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区要保障项目建设管理经费,不得从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专款专用,坚决依法依规查处挤占挪用、贪污截留的行为。(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和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

  九、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市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负责规划编制、目标任务确定、年度计划下达等工作;市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认定、组织实施和督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搬迁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和融资平台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搬迁建设用地、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监督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对易地扶贫搬迁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要做好与省级平台的对接、项目建设、旧房拆除复耕、产业扶持、转移就业,以及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负责)

  十、强化管理与监督考核。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部纳入省市易地扶贫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在线监控,开展巡视巡查、跟踪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加强线下监管。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加强调度推进。建立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启动问责追责,并及时进行整改。(市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审计局和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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