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发改收费[2015]122号
淇滨区发改委:
你单位《关于石武高铁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延期执行的请示》(淇滨发改〔2015〕25号)收悉。结合石武高铁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石武高铁广场停车场收费及有关问题继续按照鹤发改收费[2013]300号文件执行。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5日。
2015年6月15日